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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口述歷史學會:守則與典範實務(三)-關於倫理的聲明

]作者:美國口述歷史學會(OHA)

譯者:張宗坤(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生、台灣勞動歷史與文化學會執行秘書)

本文為美國口述歷史學會2018年公佈的「美國口述歷史學會:守則與典範實務」的一部分,引自美國口述歷史學會(連結)。

口述史家所負有的倫理責任,不只專屬於口述歷史方法,亦為從人類學到檔案典藏等各學科的方法論或實踐所共享。倫理闡明了支配口述歷史中既有多重關係的守則。任何參與口述歷史工作的人,不論訪談者、敘事者,乃至於檔案管理者和研究者,都將成為對等的責任網絡的一部分,須共同致力確保敘事者的觀點、尊嚴、隱私和安全都得到尊重。這份聲明是總結過往數十年來,「將人們視為研究計畫參與者的合適之道」這個問題的思想結晶。

我們在此提出倫理層面上實踐口述歷史的普遍原則。這些論點象徵著成為一位有良心的口述史家之道的起點,而非代表其終點。

準備與溝通

口述史家竭力於全面地掌握關於口述歷史的理論、方法及倫理。他們致力把握口述歷史的實踐,包含如何在關懷與尊重之中,平等地對待敘事者與受訪者。確保平等對待的其中一個方式是創造讓每個人都能參與、從一而終的流程。這個流程[1]至少應該包含四個特點:

1. 訪談開始以前,訪談者確實得到敘事者的知情同意(見用語表)。按最一般的說法,這個意思是:取得敘事者參與程序及整個計畫的同意書,詳見「OHA核心守則」。

2. 訪談者清楚地說明計畫的目標、參與其中的可能風險及附帶條件,也就是說,一旦決定參與其中,[2]訪問紀錄將可能被任意人數的潛在使用者,以任意種類的方式應用。[3]口述史家努力保護敘事者時,他們隨時小心留意,不作出任何他們無法遵守的承諾。

3. 任何可能的時候,訪談者應在訪談(錄音及/或逐字稿)被使用以前,提供敘事者審視和核准訪談的機會,不論訪談僅保存於檔案館(見用語表)之中,或已向公眾開放使用。

4. 致力於訪談的同時,口述史家應進行關於他們嘗試研究的主題的初步考察,並熟悉他們打算應用的紀錄技術。

合作:口述歷史訪談

訪談是口述史家工作的核心,也因此需要以額外的專注力,保證訪談符合各種倫理標準。口述史家必須考慮研究計畫的目標,尋找那些足以代表不同群體觀點的敘事者。在聯繫可能的敘事者時,訪問者應該清楚地、坦誠地分享計劃的目標,解釋訪談的程序,並描述在訪談完成以後會發生什麼事情。

權力在所有人類行為之中運作,口述歷史訪談也不能置身事外。有良心的口述史家注意他們與受訪者間因不同立場所起的權力差異、隱性偏見、可能範圍內的分歧以及所有其他情形,並予以深刻的反思。訪談策略上的挑選,包含可能論及的主題、訪談進行的語言,或者提問的措辭,都應該被列入考量。口述史家認識到可能存在於他們自身與敘事者之間的差別,他們理解這些差別可能影響敘事者分享回憶的方式,他們盡力平等對待每一個敘事者,傾力以同理地傾聽。

在訪談過程進行中,口述史家應嘗試使對敘事者造成的傷害最小化,問題的權利,並誠實地說明他們自己的機構、專業、政治或其他隸屬關係,以及義務及需求。他們應持續捍衛口述歷史程序象徵的誠信,並持續以公正的方式克服利益衝突。

訪談完成後,口述歷史的倫理強烈建議,讓敘事者有機會審核訪談內容(錄音和/或抄本),批准哪些說出的內容可以公開發表或做其他用途。口述歷史的程序與其他方法論[4]的不同之處[5]在於,它確保了敘事者的說法得以進入公共記錄,[6]它也讓未來希望引述這些說法的研究者可以完整地取用全部內容,而非可能缺漏關鍵脈絡的摘錄。訪談應該要直到敘事者(作為原始錄製檔案的版權〔見用語表〕所有者)授權(見用語表)後才可以公開。

管理:保存與取用

口述歷史之所以獨特,部分原因在於其透過訪問者與敘事者之間的合作,為後代創作了歷史性的文件。在多數狀況中,訪談及其補充材料[7]透過檔案庫、線上發行,和/或任何提供公眾取用的其他多種方法,使得廣大的公眾可以利用。為此,口述歷史的倫理要求敘事者的審核和准許。

有許多有效的方式可以管理審核的程序,有良心的口述史家因此會預先規劃,試圖在遵守此處說明的前提下,同時建立在特定脈絡下有用的程序。受訪者審核後的選項,包含刪除、限制公開,和/或編輯一部分訪談的權利,增添澄清的說法、修正錯誤的能力,以及保留訪談不被公開,直到指定日期或者敘事者過世後,再首次對公眾開放。

口述史家應該制定清楚的流程(包含日期或時程),[8]以便定稿、歸檔,並將訪談公諸於眾。這個程序能夠讓敘事者知曉口述歷史程序已經完成,且訪談已經(或者即將)被保存、並將開放公眾應用。

口述史家應該提倡訪談成果(錄製成果和/或抄本)的公正應用,並嘗試讓這些史料能夠得到適時的應用。口述史家及他們的檔案管理夥伴,必須清晰地歸檔相關的後設資料(見用語表),以便未來使用者可以輕易地知曉誰曾被訪談、訪談在何時何地進行,以及其他關乎訪談的關鍵資訊。當訪談已經準備好被保存時,描述、分類與取用的決定,應該尊重敘事者的人格及其所希望的隱私權(見用語表)。更重要的是,口述史家應該培養自身的法律觀念,注意例如誹謗、隱私權侵犯,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敘事者的問題。

在口述歷史程序中取得同意的其中一個目標,是讓敘事者有足夠的根據,作出是否參與計畫、是否讓訪談公諸於眾的決定。符合倫理的口述歷史程序必須保證受訪者的充分知情:一旦口述歷史可以公開應用,就存在著許多可能的用途。

口述資源的利用[9]

一旦敘事者認可了訪談,多數情況下,在保存與公眾應用的計畫制定完成後,口述歷史程序的核心工作即告結束。再者,學者與其他口述資源(包含口述歷史訪談在內)的使用者,應該自我精進對學科基礎的資源和倫理指南中詳盡議題的深度認識。希望使用自己或他人創作的口述資源的口述史家,應盡力秉持誠信使用之。口述資源的使用者應該提供分析紀錄,包含何時編輯、何時摘錄,才能保證敘事者提供的文字與意義得以為真,並應注意不可脫離脈絡摘錄文字,或者以其他方式扭曲原意。使用者可能得出與敘事者提供的內容不同的結論,但這些結論應該從適當引用的證據中推導而來。

[1] 我們建議這個程序必須要全面地以書面文字歸檔,並得到所有參與者的簽署,保存在計畫的紀錄之中。然而,我們也清楚,礙於時間、語言、讀寫能力或者其他因素,可能使得這項建議不太可行。在這種狀況下,我們建議在訪談開始前、在受訪者知情同意的狀況中,紀錄下與計畫相關的目標及風險的討論。

[2] 訪談完成後對訪談的最終處理方式,應該在接觸敘事者前就開始規劃,並在訪談開始以前規劃完成。為了完全地公開、有力地規劃,應在訪談程序的早期階段,就先確定保管與取得訪談紀錄檔案的流程。

[3] 例如:印刷出版品(專著、小冊、期刊)、博物館或線上展覽中的文字、用於教育的範本(幼稚園到中學教育、高等教育)、表演(戲劇、芭雷舞、歌劇、獨角戲)等。

[4] 例如新聞學、人類學、民俗學、社會學或語言學的訪談方法論。

[5] 同樣不同的是,口述史家負有獨特的責任,並具有共同創造(co-creating)、共同呈現(co-representing)與共同解釋(co-interpreting)的能力。

[6] 不論是打算與家族成員或者更廣大的公眾分享,重要的是,要規劃已錄製訪談的長期目標和取用規劃(不論這對整體計畫而言代表著什麼)。

[7] 抄本、圖片、文物、目錄等。

[8] 我們推薦參考美國檔案學會的「核心價值聲明及倫理條款」。

[9] 我們推薦口述資源的應用者可以參考不同學科基礎的倫理指南,例如:美國歷史學會的「有關標準專業行為的聲明」、美國人類學學會的「專業責任守則」、美國社會學會的「倫理條款」、以及專業記者協會的「倫理條款」、美國檔案學會的「核心價值聲明及倫理條款」、美國民族學會的「有關倫理的聲明」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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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圖片來源:Jason Morrow. 技術提供:Blogger.